第一條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發布單位:ilosh_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
- 更新日期:10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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