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所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角色,係為協助雇主落實同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為避免人力因移作其他事業單位使用,進而影響勞工健康保護業務之落實與執行,不宜再指派其至同集團不同事業單位辦理臨場健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