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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團具不同事業群,可否由某一勞工總人數已達300人之事業單位所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至其他勞工人數未達300人事業單位,提供勞工健康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所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角色,係為協助雇主落實同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為避免人力因移作其他事業單位使用,進而影響勞工健康保護業務之落實與執行,不宜再指派其至同集團不同事業單位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 發布單位:osha_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7-02-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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