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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299人以下者,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請問其亦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規定,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規定略以,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復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略以,依第4條規定以特約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其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惟該計畫係指同規則第10條所定整體臨場服務事項,故依該規則第4條以特約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仍應依上開設施規則之規定,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 發布單位:osha_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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