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附表3有關護理主管之設置,係考量事業單位於僱用多位護理人員時,有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業務統籌分配與人力管理之需求,「得」置護理主管綜理之,該設置係以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為之,事業單位若有多廠,基於業務管理需求亦得優於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