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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專任護理人員超過3人以上置護理主管1人,是指某一廠區(事業單位)超過3人或是全公司(所有不同廠區)超過3人?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附表3有關護理主管之設置,係考量事業單位於僱用多位護理人員時,有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業務統籌分配與人力管理之需求,「得」置護理主管綜理之,該設置係以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為之,事業單位若有多廠,基於業務管理需求亦得優於法規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一組(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3-12-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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