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或七月底前將申請書件送達本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助類別及申請資格:
(一)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類:
1、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1)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2)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經驗一 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
2、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1)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2)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
(3)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3、職務再設計
(1)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2)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物理治療、醫學工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業設計、機械工程、資訊工程及電子工程等相關系所畢業者二人以上。
4、職業輔導評量
(1)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2)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3)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以七人計。
5、職業訓練
(1)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經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
(3)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學校或團體。
6、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1)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b.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
(2)申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三十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網路求職人數不計入。
b.支持性就業服務每月服務量,每六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以六人計。
(二)職業災害預防類:
1、職業災害之研究,職業疾病之防治
(1)申請單位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
(2)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研究或職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者。
2、職業疾病醫師之培訓
(1)申請單位為全國性醫學專科醫學會或大學校院設有醫學系、所,並附設醫院開辦職業疾病門診。
(2)計畫主持人具有職業醫學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醫師培訓能力者。
3、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1)申請單位為全國性護理人員相關學(協)會或大專校院設有護理科、系、所。
(2)計畫主持人具有護理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能力者。
4、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1)申請單位為從事相關技術性及專業性業務。
(2)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且具有安全衛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或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且具有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5、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
(1)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2)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
(3)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6、勞工安全衛生之宣導
(1)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及相關團體。
(2)計畫主持人應具有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 相關法令規定與作業流程:
(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二)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三)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四)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五)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四、 申請書表資料:
(一)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申請書
(二)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申請書
(三) 作業要點電子檔(含附表)
七、 本項業務聯絡資訊:
(一) 職業災害預防類:(02)8995-6666#8231、8159、8160
(二)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類:(02)8995-6666#8231、8159、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