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領資格
(一) 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二) 因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三)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二、 補助標準
(一) 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依照「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二) 除人工電子耳、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桌上型擴視機外,每年以補助4項輔具為限,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三) 經本署核定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三、 應備書件
(一) 器具補助申請書。
(二)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助器具或復健輔助器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助器具之證明。
(三) 前款文件開具日或所載需用器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早於證明文件開立日時,證明文件內應註明輔具需開始使用日期,且該需用日與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 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六)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四、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