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4條規定,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及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不適用本規則。 (2) 若事業單位使用消毒液、酒精等消毒物品,已依藥事法、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標示規定辦理,非屬工業用途,僅供員工用於防疫消毒,且於使用時未變更其原有容器者,得適用該排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