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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防疫物品如酒精等消毒用品是否須依規定標示?

  • 最後異動日期:109-06-18

(1)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4條規定,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及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不適用本規則。

(2) 若事業單位使用消毒液、酒精等消毒物品,已依藥事法、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標示規定辦理,非屬工業用途,僅供員工用於防疫消毒,且於使用時未變更其原有容器者,得適用該排除規定。

  • 發布單位:osha_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9-03-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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