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得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檢業務。若查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應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情節輕重按該辦法第21條至第23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