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字級:
主題網站
:::

認可醫療機構如更換負責人,是否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認可?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一、 查醫療法第15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上開醫療機構之開業,其申請人於私立醫療機構為負責醫師;於公立醫療機構為代表人;於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則為法人。
二、 認可醫療機構更換負責人,是否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認可,宜依前開規定,視醫療機構設立之型態而定,舉例簡述說明如下: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82年9月15日衛署醫字第8253909號函釋,私立醫療機構由醫師設立者,該醫師並為該機構之負責醫師(即為申請人),若該醫師異動,由另一位負責醫師於同址重新申請開業,雖仍延用原醫療機構名稱開業,惟依法前後兩者已不屬同一醫療機構,其如有繼續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之意願,需依認可辦法之規定,重新申請認可。
(二) 至公立醫療機構係以代表人為申請人,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以法人為申請人,爰負責醫師變更時,係屬登記事項之變更,尚無需依規定重新申請認可。
(三) 復查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97年3月7日署授國字第0970200124號函釋略以,為利私立醫療機構永續經營,倘其依醫療法第5條規定轉型為醫療社團法人型態設立,若其地址、規模及負責醫師均未改變,為免行政作業期間,影響勞工健檢之權益,爰無需依規定重新申請認可,其認可效期,得延續至原有效期屆滿為止。

  • 發布單位:osha_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04-11
  • 點閱次數:
:::
按下enter鍵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