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勞工體格(健康)檢查品質,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申請認可,經認可後即應以上開申請所報之人員及設備辦理勞工體(健)檢業務。又依同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略以,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故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業務之醫護人員,除聽力檢查及該檢查結果管理分級判讀,得分別由聽力師及耳鼻喉科或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外,其餘醫事人員依規定均無法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
為確保勞工體格(健康)檢查品質,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申請認可,經認可後即應以上開申請所報之人員及設備辦理勞工體(健)檢業務。又依同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略以,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故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業務之醫護人員,除聽力檢查及該檢查結果管理分級判讀,得分別由聽力師及耳鼻喉科或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外,其餘醫事人員依規定均無法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