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原申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事人員有異動者,應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依醫療法規申請設立之主體有變更者,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其申請時間不受本辦法第8條或第9條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提出申請)之限制。
若涉及醫療機構主體變更 (如:私立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異動、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或住址),則應依規定重新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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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之負責醫師更動時,要如何處理?
- 最後異動日期:109-04-29
- 發布單位:osha_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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