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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8條之醫師有限定何種科別醫師?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查「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勞工於保護期間,雖然工作之危害可能不變,但對於母體與胎兒之健康風險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而改變,或因工作環境變更,亦有可能影響勞工及胎兒之健康,爰規定勞工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就其危害重新評估。

前開所稱「醫師」尚無規定應具何種資格或科別之醫師,惟依該規定,若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故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若有需適性評估者,仍應依第7條及第12條之規定,由婦產科醫師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若對該評估及建議有疑慮,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為避免造成勞資雙方之困擾,第8條之醫師,建議宜以婦產科或職業醫學科之專科醫師為佳。

  • 發布單位:一組(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5-04-2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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