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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要多久寫一次?由誰寫?可以用電子化保存資料嗎?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3條規定事業單位於醫護人員辦理第10條至第12條業務時,應依附表7填寫紀錄,係基於強化醫護人員等辦理法規各項工作之延續性與完整性,因此應於醫師臨場服務時由醫護人員等填具紀錄,且應依服務內容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之專業填具表內資料並簽章,至該紀錄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均符法規規定。

  • 發布單位:osha_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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