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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如何報請備查?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依勞動部1076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27號公告,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後30日內,逕至本署主題網站「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線上填報資料,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

  • 發布單位:osha_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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