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優先管理化學品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將規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每年定期更新。 二、物流業者以倉庫儲存置放優先管理化學品,屬供工作者處置(處理、置放)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雇主,該物流業者應依前開辦法規定,報備優先管理化學品處置行為之運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