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71號令公布修正「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3條第2款公營事業機構可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之規定,以符合同法第19條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之規定。
二、修正第4條第3款之「勞工」安全衛生法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符合現行法規名稱。
三、增訂第7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以讓各界瞭解各勞動檢查機構每年規劃眾多專案檢查之執行成果及相關比較分析等資訊。
四、修正第33條第4項及第5項文字,將勞工之「行為」修正為「處分」及勞動檢查機構「管」理修正為「受」理,以使語意明確。
五、修正第35條增加事業單位有拒絕、規避勞動檢查情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強化勞動檢查強度,遏阻事業單位規避檢查,以維護勞工勞動權益。
有關修正條文之電子檔,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55947)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