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字級:
:::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事業單位是否可暫停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109-06-18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至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目的,係為協助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選工、配工及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相關辦理事項明定於同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有關職場生物性危害預防及防疫相關措施,亦為所定臨場服務事項之一。

二、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所公告具感染風險者之管理措施,係針對特定對象,例如與確診病例接觸者、具國外旅遊警示第三等級之國家或地區之旅遊史者,予以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基於前揭勞工臨場健康服務之特定目的及辦理事項之規定,非有法定不得入場之情,仍應依規定辦理。另就疫情之相關管制措施,建議事業單位可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辦理,並可藉由該等醫護人員專業,協助事業單位因應疫情採取安全衛生相關防護措施,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 發布單位:osha_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9-03-18
  • 點閱次數:
:::
按下enter鍵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