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期施行一般(特殊)健康檢查,考量所定檢查期限因每位勞工受僱日期不同與事業單位辦理健康檢查的實務需求,檢查期限得以「年度」為單位採計,建議前後年度辦理健康檢查的日期維持一定間隔,最遲於應檢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因應疫情,事業單位辦理109年度的勞工一般(特殊)健康檢查時間,得依上開原則辦理。